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8號
- 原告
- 麒麟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彥璿
- 訴訟代理人
- 陳履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靜玟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敏翔律師
- 被告
- 艾莉花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文程
- 訴訟代理人
- 尹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穎妍律師
- 被告
- 忠誠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啓瑞
- 訴訟代理人
- 邱奕澄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庭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