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麒麟王企業有限公司、詹彥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麒麟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彥璿 訴訟代理人 陳履洋律師 呂靜玟律師 複代理人 高敏翔律師 被 告 艾莉花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程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孫穎妍律師 被 告 忠誠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瑞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複代理人 吳庭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智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