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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李思緯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憲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維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偉定
被上訴人
即被告長庚特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信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葉碧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9,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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