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陳容蓉
- 法定代理人羅啓和
- 上訴人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啓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嵩力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1,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 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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