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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9號

撤銷和解書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孫健智

原告
簡清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予綺間請求撤銷和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依本裁定之意旨,補正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民法上的形成權,指因一方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而生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法律效果,進而使法律關係變動之權利。形成權之行使應由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法律規定應透過訴訟行使者,權利人始須提起形成之訴,請求法院作成形成判決,進而發生行使形成權的法律效果。在法律沒有規定必須透過訴訟行使形成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間對於形成權的行使是否合法有所爭執,則應提起確認之訴,求為確認依法行使形成權之法律效果存在或不存在。在這種情形,如果形成權人逕為提起形成之訴,即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受詐欺而與被告簽定和解書,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之云云,顯然不是在行使須以訴訟行使的形成權,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本院依前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具狀到院補正之,逾期不補正者,將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99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和解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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