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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洪瑋嬬

  • 原告
    陳周綉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 告 陳周綉綿(即原告陳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月(即原告陳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陳政志(即原告陳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惠(即原告陳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陳政彬(即原告陳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周家瀅律師 被 告 友福中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訴訟代理人 潘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113年5月24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所示「原記載內容」粗體底線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粗體底線部分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編號 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主文欄第一項 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如附圖(即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12年7月25日山測法字第11100號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約434.32坪)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如附圖(即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12年7月25日山測法字第11100號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為434.32平方公尺)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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