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2號
- 原告
- 陳周綉綿(即原告陳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陳秋月(即原告陳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陳政志(即原告陳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陳秋惠(即原告陳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陳政彬(即原告陳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祿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家瀅律師
- 被告
- 友福中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慧
- 訴訟代理人
- 潘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113年5月24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所示「原記載內容」粗體底線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粗體底線部分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主文欄第一項 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如附圖(即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12年7月25日山測法字第11100號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約434.32坪)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如附圖(即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12年7月25日山測法字第11100號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為434.32平方公尺)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