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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洪瑋嬬

原告
陳周綉綿(即原告陳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秋月(即原告陳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政志(即原告陳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秋惠(即原告陳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政彬(即原告陳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家瀅律師
被告
友福中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訴訟代理人
潘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113年5月24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所示「原記載內容」粗體底線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粗體底線部分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主文欄第一項 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如附圖(即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12年7月25日山測法字第11100號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約434.32坪)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如附圖(即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12年7月25日山測法字第11100號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為434.32平方公尺)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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