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0號
- 原告
- 廖夏景
- 訴訟代理人
- 王紹安律師
- 被告
- 阮金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粗體字劃記底線部分為更正之內容)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2,040.75平方公尺 10,000分之87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建物部分 建號 土地坐落 門牌號碼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桃園市○○區○○段0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桃園市○○區○○路00號8樓 層次面積:51.92 總 面 積:51.92 陽台面積:7.35 雨遮面積:1.44 全部 共有部分: 1.桃園市○○區○○段0000○號,面積707.30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100,000分之1,885。 2.桃園市○○區○○段0000○號,面積5,446.95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00,000分之1,022(含停車位編號35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