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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0號

返還借名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廖夏景
訴訟代理人
王紹安律師
被告
阮金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粗體字劃記底線部分為更正之內容)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2,040.75平方公尺 10,000分之87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建物部分     建號 土地坐落 門牌號碼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桃園市○○區○○段0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桃園市○○區○○路00號8樓 層次面積:51.92 總 面 積:51.92 陽台面積:7.35 雨遮面積:1.44 全部 共有部分: 1.桃園市○○區○○段0000○號,面積707.30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100,000分之1,885。 2.桃園市○○區○○段0000○號,面積5,446.95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00,000分之1,022(含停車位編號35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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