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炫谷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告
德華小吃店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玉真
被告
鍾博帆

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