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2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賴森源
- 即被告
- 賴靈焜
- 即被告
- 賴靈欣
- 即被告
- 誠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賴旺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清銜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淑琄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許順德
- 即原告
- 劉順清
- 即原告
- 許吉村
- 即原告
- 劉阿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智幄律師
李妍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30元。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通行反訴原告所有之桃園市○○區○○段00地號、同段53-1地號土地之償金每年392,268元(如反訴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181頁),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規定之「因定期收益而涉訟」,惟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應以十年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22,680元(392,268元×10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扣除前已繳納3,530元,尚應補繳36,377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