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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卓立婷

原告
韓年即宇宙恆昌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楊凱雯 律師
被告
吳信祺
訴訟代理人
林品君 律師

戴智權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信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信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74,638元,應繳裁判費37,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32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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