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韓年即宇宙恆昌實業社、吳信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4號 原 告 韓年即宇宙恆昌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楊凱雯 律師 被 告 吳信祺 訴訟代理人 林品君 律師 戴智權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信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信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74,638元,應繳裁判費37,432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32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