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張寺榮、呂學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即 第三人 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寺榮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原 告 呂學乾 呂昭文 呂紹男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栢峰 被 告 呂理組 林徐芬芳 徐櫻雲 簡益三 簡慶生 簡佩玉 李瑞雯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 李瑞龍 呂理漢 呂理傑 呂理衍 呂理粲 游騰勝 徐維宏 徐國惠 徐鈺瑞 徐安青 徐榮鉦 徐步遙 徐步峰 徐國騰 徐裕能 呂碧珊 呂易燦 呂允仁 呂學鎮 呂學勤 呂學佳 徐躍淵 徐秀子 徐雅惠 梁賜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宥男 被 告 呂鄭惠良 訴訟代理人 呂學良 被 告 呂江妙(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呂學善(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呂學儀(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呂學生(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呂喜悅(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7人 送達代收人 呂鳳仙(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徐慧恩(即被告徐世陸、蔡美月之繼承人) 徐加恩(即被告徐世陸、蔡美月之繼承人) 呂張美鳳(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學倫(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學俊(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素瑱(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素娟(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秋婉(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秋蘭(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原告呂學乾、呂昭文、呂紹男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呂學乾、呂昭文、呂紹男所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 部分64分之1、224分之9、224分之9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3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即第三人佳紡國 際貿易有限公司,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4、35、230頁)。聲請人聲請由其代原告呂學乾、呂昭文、呂 紹男承當本件訴訟後,原告具狀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本院卷第267頁),被告徐安青、徐榮鉦、徐維宏、呂喜 悅、呂鳳仙、呂學善、呂學儀、呂學生、呂江妙、梁賜玉、呂鄭惠良、呂理組則具狀表示不同意(本院卷第269-279頁 ),其餘被告則未具狀表示意見,足認聲請人顯有難以取得兩造同意而據以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呂學乾、呂昭文、呂紹男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既已移轉登記於聲請人,是聲請人就本件訴訟具有較直接之利害關係,由其承當訴訟,較能保護當事人利益,並達解決紛糾之目的,是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