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9號
- 聲請人
- 即第三人
- 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寺榮
- 訴訟代理人
- 王曹正雄律師
- 原告
- 呂學乾
- 原告
- 呂昭文
- 原告
- 呂紹男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林栢峰
- 被告
- 呂理組
- 被告
- 林徐芬芳
- 被告
- 徐櫻雲
- 被告
- 簡益三
- 被告
- 簡慶生
- 被告
- 簡佩玉
- 被告
- 之0
- 被告
- 李瑞龍
- 被告
- 呂理漢
- 被告
- 呂理傑
- 被告
- 呂理衍
- 被告
- 呂理粲
- 被告
- 游騰勝
- 被告
- 徐維宏
- 被告
- 徐國惠
- 被告
- 徐鈺瑞
- 被告
- 徐安青
- 被告
- 徐榮鉦
- 被告
- 徐步遙
- 被告
- 徐步峰
- 被告
- 徐國騰
- 被告
- 徐裕能
- 被告
- 呂碧珊
- 被告
- 呂易燦
- 被告
- 呂允仁
- 被告
- 呂學鎮
- 被告
- 呂學勤
- 被告
- 呂學佳
- 被告
- 徐躍淵
- 被告
- 徐秀子
- 被告
- 徐雅惠
- 被告
- 梁賜玉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呂宥男
- 被告
- 呂鄭惠良
- 訴訟代理人
- 呂學良
- 被告
- 呂江妙(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呂學善(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呂學儀(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呂學生(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呂喜悅(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 兼上7人
- 送達代收人
- 呂鳳仙(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徐慧恩(即被告徐世陸、蔡美月之繼承人)
- 李瑞雯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徐加恩(即被告徐世陸、蔡美月之繼承人)
呂張美鳳(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學倫(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學俊(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素瑱(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素娟(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秋婉(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秋蘭(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原告呂學乾、呂昭文、呂紹男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呂學乾、呂昭文、呂紹男所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64分之1、224分之9、224分之9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3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即第三人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4、35、230頁)。聲請人聲請由其代原告呂學乾、呂昭文、呂紹男承當本件訴訟後,原告具狀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本院卷第267頁),被告徐安青、徐榮鉦、徐維宏、呂喜悅、呂鳳仙、呂學善、呂學儀、呂學生、呂江妙、梁賜玉、呂鄭惠良、呂理組則具狀表示不同意(本院卷第269-279頁),其餘被告則未具狀表示意見,足認聲請人顯有難以取得兩造同意而據以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呂學乾、呂昭文、呂紹男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既已移轉登記於聲請人,是聲請人就本件訴訟具有較直接之利害關係,由其承當訴訟,較能保護當事人利益,並達解決紛糾之目的,是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