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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李麗珍

聲請人
即第三人
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寺榮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原告
呂學乾
原告
呂昭文
原告
呂紹男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栢峰
被告
呂理組
被告
林徐芬芳
被告
徐櫻雲
被告
簡益三
被告
簡慶生
被告
簡佩玉
被告
之0
被告
李瑞龍
被告
呂理漢
被告
呂理傑
被告
呂理衍
被告
呂理粲
被告
游騰勝
被告
徐維宏
被告
徐國惠
被告
徐鈺瑞
被告
徐安青
被告
徐榮鉦
被告
徐步遙
被告
徐步峰
被告
徐國騰
被告
徐裕能
被告
呂碧珊
被告
呂易燦
被告
呂允仁
被告
呂學鎮
被告
呂學勤
被告
呂學佳
被告
徐躍淵
被告
徐秀子
被告
徐雅惠
被告
梁賜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宥男
被告
呂鄭惠良
訴訟代理人
呂學良
被告
呂江妙(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呂學善(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呂學儀(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呂學生(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呂喜悅(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7人
送達代收人
呂鳳仙(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徐慧恩(即被告徐世陸、蔡美月之繼承人)
李瑞雯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徐加恩(即被告徐世陸、蔡美月之繼承人)

呂張美鳳(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學倫(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學俊(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素瑱(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素娟(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秋婉(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秋蘭(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原告呂學乾、呂昭文、呂紹男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呂學乾、呂昭文、呂紹男所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64分之1、224分之9、224分之9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3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即第三人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4、35、230頁)。聲請人聲請由其代原告呂學乾、呂昭文、呂紹男承當本件訴訟後,原告具狀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本院卷第267頁),被告徐安青、徐榮鉦、徐維宏、呂喜悅、呂鳳仙、呂學善、呂學儀、呂學生、呂江妙、梁賜玉、呂鄭惠良、呂理組則具狀表示不同意(本院卷第269-279頁),其餘被告則未具狀表示意見,足認聲請人顯有難以取得兩造同意而據以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呂學乾、呂昭文、呂紹男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既已移轉登記於聲請人,是聲請人就本件訴訟具有較直接之利害關係,由其承當訴訟,較能保護當事人利益,並達解決紛糾之目的,是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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