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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卓立婷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告
續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鄭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5,865,949元之利息欄、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欄、被告應給付之違約金欄關於自「112年3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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