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4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蔡宗翰
- 被告
- 續川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鄭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5,865,949元之利息欄、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欄、被告應給付之違約金欄關於自「112年3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