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續川科技有限公司、鄭莉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續川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5,865,949元之利息欄、原告請求之違 約金欄、被告應給付之違約金欄關於自「112年3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1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