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3號
- 原告
- 歐萊國際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紹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萬2,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24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7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