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李碧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崔文翔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68,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