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曹德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衍禎、吳光正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3,52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6,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