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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謝志偉

上訴人
即被告
禾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柏毅(即蔡金土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孟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90,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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