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秋月、肯納園股份有限公司、彭玉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秋月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複 代理人 嚴惠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延慶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肯納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玉燕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妍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 景萌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8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以其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對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彭玉燕提起背信、侵占等刑事告訴,現由檢察官偵查中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查,彭玉燕於另案所涉侵占、背信等罪嫌,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且聲請人有無受詐欺之意思表示,民事法院本可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之拘束,則聲請人聲請於另案刑事偵審結束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