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秋月
- 訴訟代理人
- 張進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魯忠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盈竹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肯納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19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5,330元(計算式:買賣價金5,162,730元+6,252,600元=11,415,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7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