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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昭仁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秋月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魯忠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盈竹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肯納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19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5,330元(計算式:買賣價金5,162,730元+6,252,600元=11,415,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7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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