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秋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秋月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魯忠軒律師 徐盈竹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肯納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19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5,330元(計算式:買賣價金5,162,730元+6,252, 600元=11,415,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744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