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葉吉芳、展昌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裘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原 告 葉吉芳 被 告 展昌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裘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7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