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澤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原 告 林澤汶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