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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潘曉萱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王美淑
被告
唐江濤
被告
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勤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傳票未合法送達被告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既未合法通知被告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到庭,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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