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應
- 上訴人
- 威霆環保再生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符陽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眾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98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417萬9,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5,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