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應、威霆環保再生企業社、符陽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上 訴 人 威霆環保再生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符陽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眾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重訴 字第298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417萬9,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5,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命補委任 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