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黃滄洲、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李達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原 告 黃滄洲 被 告 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達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利息及遲延利息, 依前揭規定利息及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5,15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