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 原告
- 黃滄洲
- 被告
- 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達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利息及遲延利息,依前揭規定利息及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5,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