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旭洋製衣實業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微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源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11,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7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