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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許曉微

原告
池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濰安
被告
車帝汽車商行即林驛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先以112年度補字第493號裁定命補繳之,未據繳納,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以112年度重訴字第40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至於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裁定駁回確定。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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