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培真、巧妙國際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原 告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真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號00 樓 被 告 巧妙國際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黎芷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係依據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被告之主事務所雖係於桃園市,為本院轄區;惟兩造間之契約已合意約定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第6頁反面約定條款第7條)。從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雖應係向本院為之,惟已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兩造復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