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許文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原 告 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李怡潔律師 被 告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