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譚德周

上訴人
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送達代收人
賴雅靖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上訴人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兩造均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兩造均對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17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裁定限其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7日送達兩造(見本院卷㈡第33、35頁),然其等均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卷㈡第37至61頁之查詢資料),依上說明,兩造上訴均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