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 上訴人
- 東宸欣業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欽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鍾金蓮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53萬7,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萬6,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鍾金蓮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53萬7,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萬6,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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