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 原告
- 騏樂科技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王 維
- 被告
- 東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74,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6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8,1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