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陳俐文
- 法定代理人王維、劉建華
- 原告騏樂科技工程行
- 被告東甚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原 告 騏樂科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 維 被 告 東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74,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6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8,1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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