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騏樂科技工程行、王維、東甚企業有限公司、劉建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原 告 騏樂科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 維 被 告 東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474,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624元,原告尚應補繳218,124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8,124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