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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俐文

原告
騏樂科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 維
被告
東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474,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624元,原告尚應補繳218,124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8,124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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