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遷讓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張世聰

上訴人
即被告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上訴人
即被告
游明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建安宮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2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游明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27,195元;上訴人游明臺、上訴人高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54,83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查。然上訴人迄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