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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佩宜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桐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靖軒律師
被告
沐慕家居企業社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律師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嘉豪
被告
余銘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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