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台灣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桐
- 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靖軒律師
- 被告
- 沐慕家居企業社
- 即反訴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張榮成律師
- 被告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嘉豪
- 被告
- 余銘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