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俊煒 劉美如 王秋香 被 告 大登鈺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寶仙(即沈賢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寶仙於繼承被繼承人沈賢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大登鈺有限公司、陳寶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968,0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寶仙於被繼承人沈賢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大登鈺有限公司、陳寶仙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968,0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具狀更正聲明為:「被告陳寶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賢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大登鈺有限公司、陳寶仙連帶給付原告14,968,0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本院卷第43頁),經核原告上開所為,僅係就起訴請求事項為法律上之更正,尚非訴之變更或追加,依前揭說明,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大登鈺有限公司(下稱大登鈺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18日、10月15日邀同被告陳寶仙、被繼承人沈賢嘉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立保證書及約定書,保證被告大登鈺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之債務,以本金2,000萬元為限額, 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大登鈺公司於109年10月起 陸續向原告借款11筆,金額合計1750萬元,並簽立借據11份,其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期間、利息起訖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大登鈺公司於112年6月21日未依約償還本金及利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4,968,00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又被繼承人沈賢嘉於111年5月3日死亡,被告陳寶仙為其繼承人,自應於繼承其被繼承 人沈賢嘉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之責。另被告陳寶仙既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存證信函暨回執、繼承系統表、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被繼承人沈賢嘉之除戶謄本暨其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影本在卷可憑。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並為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 文、第2項及第1153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被告大登鈺公司前向原告借款後未依約還款,尚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陳寶仙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被繼承人沈賢嘉業於111年5月3日死亡,被告陳寶仙為其繼承人,自因於繼承沈 賢嘉所得遺產為限,對沈賢嘉之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積欠本金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 50萬元 338,566元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21日起至113年1月20日止 自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0萬元 324,443元 自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8月21日起至113年2月20日止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450萬元 3,047,076元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21日起至113年1月20日止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40萬元 323,077元 自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8月9日起至113年2月8日止 自11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60萬元 1,292,311元 自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8月9日起至113年2月8日止 自11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0萬元 164,759元 自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27日起至113年1月26日止 自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7 80萬元 659,028元 自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27日起至113年1月26日止 自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8 20萬元 163,750元 自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8月16日起至113年2月15日止 自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9 80萬元 654,996元 自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8月16日起至113年2月15日止 自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160萬元 1,600,000元 自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0% 自112年9月11日起至113年3月10日止 自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640萬元 6,400,000元 自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0% 自112年9月11日起至113年3月10日止 自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750萬元 14,968,006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