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 原 告
- 鄔保才
- 被 告
- 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正雄
- 被 告
- 蔡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