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鄔保才、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正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原 告 鄔保才 被 告 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雄 被 告 蔡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裁 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