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孟榛
- 即原告
- 李思漢
- 即原告
- 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思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國麟、呂承泰、惠眾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531號請求返還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合計為新台幣(下同)73,89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