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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返還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徐培元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孟榛
即原告
李思漢
即原告
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國麟、呂承泰、惠眾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531號請求返還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合計為新台幣(下同)73,89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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