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喬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明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喬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本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2,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728元;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242,77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