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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給付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李思緯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被 告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財隆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人
石永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維隆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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