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李思緯
- 法定代理人許邦福、莊財隆
- 原告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被 告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財隆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人 石永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維隆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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