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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李思緯
  •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莊財隆

  • 原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被 告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財隆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人 石永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維隆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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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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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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