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吳佩玲
- 法定代理人陳建男
- 原告兆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原 告 兆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49,264元,應繳裁判費279,0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8,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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