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林靜梅
- 法定代理人葉偉峯
- 原告威而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原 告 威而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偉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萬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9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1,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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