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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靜梅

原告
威而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偉峯
訴訟代理人
高函岑律師
被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芸樂
訴訟代理人
林松聖

翁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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