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威而廣告有限公司、葉偉峯、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蘇芸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原 告 威而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偉峯 訴訟代理人 高函岑律師 被 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芸樂 訴訟代理人 林松聖 翁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