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
- 原告
- 欣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宜壽
- 訴訟代理人
- 金玉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婷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翰律師
- 被告
- 阡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邱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黃炫齊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