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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廖子涵

原告
欣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壽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婷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明翰律師
被告
阡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邱淑珍
訴訟代理人
黃炫齊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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