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戴健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健男 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雅玲 上列上訴人(被告)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潘雅玲、戴健男等三人與被上訴人(原告)李庚屘、李榮華間之本院112年重訴字 第70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萬5千元【因本件一審判決命被告6人 (共同)給付原告999萬元,其中被告3人上訴,故訴訟標的金額為:999萬元÷2=449萬5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 據上訴人即被告3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按:上開金額為可分債權,故如上訴人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潘雅玲、戴健男3人欲分別繳納上訴費,則其3人分別應繳之金額各為22,775元,併此敘明】,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