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興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又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反 訴 原 告 興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又新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林佩瑩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群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81萬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萬4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