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炫谷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群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泓鑫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興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又新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林佩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