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王虹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虹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固立得紫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2,6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64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