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李思緯
- 法定代理人羅智先
- 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許孟威、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上訴人 許孟威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艾瑪 Eric HEMA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338,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1,47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 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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