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陳逸倫
- 法定代理人蘇修白
- 原告賀昶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賀昶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修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准予公示催告後,於民國111年8月4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已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8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2月4日屆滿,惟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票載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受款人 票據號碼 孚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民國111年4月5日 90,675元 賀昶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NA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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