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裕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玉炎
- 代理人
- 翁得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富必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梁永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楊梅分行 111年10月9日 342,910元 HS0000000 裕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