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利佳煤氣有限公司、林秀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利佳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利佳煤氣有限公司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以111年度司 催字第22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1月21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11月21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