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陳炫谷
  • 法定代理人
    施阿祥

  • 原告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阿祥 訴訟代理人 施為展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據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梁治 中國信託南桃園分行 111年11月28日 8,821,103元 EB0000000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